商用密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商用密码管理条例》和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家密码管理局吊销其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

超出批准范围开展商用密码检测的;

转让、出租、出借、伪造、变造、冒用、租借《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

本机构及关联方从事商用密码产品生产、销售(检测工具除外),信息系统或者商用密码保障系统集成、运营,电子认证服务,电子政务电子认证服务,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商用密码检测公平公正性的活动的;

同时聘用正在其他商用密码检测机构从业的人员或者存在其他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情形的;

以单独出租设备设施或者委派人员等方式承担业务,或者分包、转包所承担业务的;

推荐或者限定被检测单位购买使用特定主体生产或者提供的商用密码产品或者服务的;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商用密码检测技术规范、规则要求开展检测活动或者存在其他影响检测独立、公正、科学、诚信的行为的;

出具的检测数据、结果、报告虚假或者失实的;

未按照要求如实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以及相关统计数据的;

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