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密码检测机构管理办法(2023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商用密码检测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密码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按照要求参加检测能力验证和抽样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检测能力验证或者抽样检查结果不合格的,应当开展为期不少于6个月的整改,整改期间不得开展相应业务范围的商用密码检测活动。商用密码检测机构整改结束后,应当经国家密码管理局组织验收合格,方可恢复开展相应业务范围的商用密码检测活动;经整改仍不能满足相应业务范围的资质认定条件和要求的,取消其相应业务范围的资质认定,直至注销其商用密码检测机构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