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管理办法(2023年) 第十八条

第十八条 重要网络与信息系统的运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密码管理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或者改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对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结果施加不当影响的;

未为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活动提供必要支持的;

未按照要求进行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结果备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