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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评审规则(2014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从事商标评审工作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评审事项,收受当事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五十七条 对于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做出的驳回商标注册申请决定在2014年5月1日以前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5月1日以后(含5月1日,下同)审… 第五十八条 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文书格式,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制定并公布。 第五十九条 本规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规则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五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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