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标评审规则(2014年) 第四章 证据规则 第四十七条 商标评审规则(2014年) 第四十七条 第四章 证据规则 第四十七条 一方当事人委托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