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规则(201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裁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当事人的评审请求、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决定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决定或者裁定结论;
可以供当事人选用的后续程序和时限;
决定或者裁定做出的日期。
决定、裁定由合议组成员署名,加盖商标评审委员会印章。
当事人的评审请求、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决定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决定或者裁定结论;
可以供当事人选用的后续程序和时限;
决定或者裁定做出的日期。
决定、裁定由合议组成员署名,加盖商标评审委员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