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规则(2014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的决定、裁定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当事人的评审请求、争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

决定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决定或者裁定结论;

可以供当事人选用的后续程序和时限;

决定或者裁定做出的日期。

决定、裁定由合议组成员署名,加盖商标评审委员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