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标评审规则(2014年) 第三章 审理 第三十条 商标评审规则(2014年) 第三十条 第三章 审理 第三十条 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予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原异议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无效宣告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另行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