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规则(2014年)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七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实行合议制度。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
仅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先商标权利冲突的案件中,评审时权利冲突已消除的;
被请求撤销或者无效宣告的商标已经丧失专用权的;
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予以结案的;
其他可以独任评审的案件。
仅涉及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所指在先商标权利冲突的案件中,评审时权利冲突已消除的;
被请求撤销或者无效宣告的商标已经丧失专用权的;
依照本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当予以结案的;
其他可以独任评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