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标评审规则(2014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四条 商标评审规则(2014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和制作目录清单,对证据材料的来源、待证的具体事实作简要说明,并签名盖章。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后,应当按目录清单核对证据材料,并由经办人员在回执上签收,注明提交日期。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