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规则(2014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名称、通信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应当载明被申请人的名称和地址。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还应当载明商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评审商标及其申请号或者初步审定号、注册号和刊登该商标的《商标公告》的期号。

明确的评审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