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标评审规则(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商标评审规则(2014年) 第十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十条 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办理商标评审事宜,在中国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可以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也可以直接办理;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或者营业所的,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