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标评审规则(2005年) 第六章 商标评审规则(2005年) 第六章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九条 对商标法修改决定于2001年12月1日施行前发生,属于修改后商标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一)、(三)、(四)项、第十条第二款、第… 第六十条 办理商标评审事宜的文书格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并公布。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2005年10月26日起施行。 第五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