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标评审规则(2005年) 第四章 证据规则 第五十条 商标评审规则(2005年) 第五十条 第四章 证据规则 第五十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认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确认其证明力。 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另一方当事人有异议并提出反驳证据,对方当事人对反驳证据认可的,可以确认反驳证据的证明力。 第四十九条 目录 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