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标评审规则(2005年) 第四章 证据规则 第四十三条 商标评审规则(2005年) 第四十三条 第四章 证据规则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并有相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 第四十二条 目录 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