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规则(2005年)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一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众所周知的事实;

按照法律规定推定的事实;

已经依法证明的事实;

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

其他依法无需举证的事实。

但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