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规则(200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裁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评审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决定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决定或者裁定结论;
可供当事人选用的后续程序和时限;
决定、裁定作出的日期。
决定书、裁定书由合议组成员署名,加盖商标评审委员会印章。
评审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决定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决定或者裁定结论;
可供当事人选用的后续程序和时限;
决定、裁定作出的日期。
决定书、裁定书由合议组成员署名,加盖商标评审委员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