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规则(2005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书、裁定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评审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决定或者裁定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

决定或者裁定结论;

可供当事人选用的后续程序和时限;

决定、裁定作出的日期。

决定书、裁定书由合议组成员署名,加盖商标评审委员会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