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评审规则(2005年)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商标评审案件应当组成合议组进行审理。合议组由商标评审人员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可以由商标评审人员一人独任评审:

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异议裁定所引证的商标在评审时已经丧失专用权或者在先权利的;

被请求裁定撤销的商标已经丧失专用权的;

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商标归申请人所有,因申请人未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被商标局驳回,评审时申请人已向商标局申请办完变更手续的;

商标局作出驳回决定所引证的他人在先申请或者注册商标,评审时已核准转让给申请人的;

其他可以独任评审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