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标评审规则(2005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九条 商标评审规则(2005年) 第十九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九条 评审申请有被申请人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申请书副本及有关证据材料送达被申请人,限其自收到申请书副本之日起30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并按照申请人的数量提交相应份数的副本;期满未提交或逾期提交的,视为放弃答辩。 第十八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