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标评审规则(2005年)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商标评审规则(2005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七条 商标评审申请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在30日内向申请人发出《受理通知书》。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