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标评审规则(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商标评审规则(2005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共有商标的当事人参加商标评审活动,应当指定一人为代表人;没有指定代表人的,以其在商标注册申请书或者商标注册簿中载明的顺序第一人为代表人。代表人参与评审的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评审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必须有被代表的当事人书面授权。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