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条约(1967年) 第三十九条
第三十九条
保护工业产权国际同盟任一的成员国都可加入本条约,加入手续是:
签字并交批准书;或
交存加入通知书。
批准书或加入通知书应交给总干事保存。
(1)批准书或加入通知书,可以附一个声明,指明须另一个国家、或者另两个国家之一、或者另两个国家已交存批准书或加入通知书时,这个国家的批准书或加入通知书才能视为交存。附有这样声明的任何国家的批准书或加入通知书:
应视为在声明所指的某一国、或某两国之一、或某第二个国交存批准书或 加入通知书之日交存。
如声明所指的某国的批准书或加入通知书本身附有一个关于其他国家的声 明,应视为在该某国的批准书或加入通知书被视为交存的日期交存。
第(一)款中的声明可以随时撤回,或者,如声明原来提到两个国家,也可以限为其中之一。任何撤回其声明的国家的批准书或加入通知书视为在撤回通知总干事之日交存;而任何限制其声明的国家的批准书或加入通知书则视为在另一个国家交存其批准书或加入通知书之日交存;如另一国家的批准书或加入通知书已经交存,则限制其声明的国家批准书或加入通知书视为在该限制通知之日交存。
(1)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一九六七年斯德哥尔摩议定书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适用于本条约。
前项规定不能被理解为含有一个缔约国承认或默认另外一个缔约国凭借前项规定使本条约适用于某一地区的现实情况的意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