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注册条约(1967年) 第二条

第二条

除另有明文规定者外,在本条约和施行细则中:

“国际注册”是指依照本条约经国际局核准登入商标国际注册簿的注册;

“国际申请”是指申请国际注册;

“申请人”是指提出国际申请的自然人或法人;

“国际注册所有人”是指在对指定国全部或一部分和对所列商品、服务项目全部或一部分有效的商标注册中有其名称的自然人或法人;

“商标”是指商标和服务商标,并且包括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斯德哥尔摩议定书,一九六七年)第七条之一里的集体商标,以及证明商标。至于这种项所设立的该局代理机构;

“总干事”是指本组织总干事;

“国际分类”是指按照“关于供商标注册用的商品和服务的国际分类的尼斯协定”所制定的分类;

“施行细则”是指第三十三条所定的施行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