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67年) 第三条之二

第三条之二

任何缔约国可在任何时候书面通知本组织总干事(以下称“总干事”),通过国际注册所得到的保护,只有在商标所有人明确要求时,才得以延伸至该国。

这种通知,在总干事通知其他缔约国后六个月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