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1967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本协定无时间限制地保持有效。
任何国家可以通知总干事声明退出本议定书。这种退约亦构成退出原先的所有议定书,但只影响到作此通知的国家,协定对本特别同盟的其他国家继续全部有效。
退约自总干事接到通知之日后一年生效。
成为本特别同盟成员尚不满五年的国家,不得行使本条所规定的退约权。
截止退约生效之日为止所注册的国际商标,如在第五条所规定的一年期限内未被拒绝,应在国际保护期内继续享有同在该退约国直接提出者一样的保护。
本协定无时间限制地保持有效。
任何国家可以通知总干事声明退出本议定书。这种退约亦构成退出原先的所有议定书,但只影响到作此通知的国家,协定对本特别同盟的其他国家继续全部有效。
退约自总干事接到通知之日后一年生效。
成为本特别同盟成员尚不满五年的国家,不得行使本条所规定的退约权。
截止退约生效之日为止所注册的国际商标,如在第五条所规定的一年期限内未被拒绝,应在国际保护期内继续享有同在该退约国直接提出者一样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