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判断标准(2020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的具体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

采取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容器、标签等上,或者使用在商品附加标牌、产品说明书、介绍手册、价目表等上;

商标使用在与商品销售有联系的交易文书上,包括商品销售合同、发票、票据、收据、商品进出口检验检疫证明、报关单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