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2020年) 第三十四条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2020年)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四条 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指同一当事人被商标执法相关部门、人民法院认定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处罚或者判决生效之日起,五年内又实施商标侵权行为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