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2020年) 第三十条 商标侵权判断标准(2020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市场主办方、展会主办方、柜台出租人、电子商务平台等经营者怠于履行管理职责,明知或者应知市场内经营者、参展方、柜台承租人、平台内电子商务经营者实施商标侵权行为而不予制止的;或者虽然不知情,但经商标执法相关部门通知或者商标权利人持生效的行政、司法文书告知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制止商标侵权行为的,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的商标侵权行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 第二十九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