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判断标准(2020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涉嫌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可以认定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情形包括:
文字商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文字构成、排列顺序均相同的;
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与注册商标之间基本无差别的;
改变注册商标颜色,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在注册商标上仅增加商品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等缺乏显著特征内容,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
图形商标在构图要素、表现形式等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
文字图形组合商标的文字构成、图形外观及其排列组合方式相同,商标在整体视觉上基本无差别的;
立体商标中的显著三维标志和显著平面要素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颜色组合商标中组合的颜色和排列的方式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声音商标的听觉感知和整体音乐形象相同,或者基本无差别的;
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效果或者听觉感知上基本无差别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