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代理管理办法(2009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商标代理组织可以接受委托人委托,指定商标代理人办理下列代理业务:
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
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代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务。
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应当由商标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商标代理组织印章。
代理商标注册申请、变更、续展、转让、异议、撤销、评审、侵权投诉等有关事项;
提供商标法律咨询,担任商标法律顾问;
代理其他有关商标事务。
商标代理人办理的商标注册申请书等文件,应当由商标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商标代理组织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