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五章 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三十八条 第五章 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从事商标注册和管理工作的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违法办理商标注册事项和其他商标事宜,收受商标代理机构或者商标代理从业人员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目录 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