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五章 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三十五条 第五章 商标代理违法行为的处理 第三十五条 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停止受理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决定有期限的,期限届满并且已改正违法行为的,恢复受理该商标代理机构业务,并予公告。 第三十四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