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三章 商标代理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商标代理监督管理规定(2022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商标代理行为规范 第十八条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对所承办业务的案卷和有关材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商标代理机构的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