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商品煤是指作为商品出售的煤炭产品。不包括坑口自用煤以及煤泥、矸石等副产品。企业远距离运输的自用煤,同样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目录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