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各地区及相关企业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更严格的标准和实施细则。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