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2014年) 第二十一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拒绝、阻碍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取证的,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