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26年) 第四条
第四条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确定所属公益性专业机构作为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承担商品条码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省级、副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定所属公益性专业机构作为地方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当确定所属公益性专业机构作为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承担商品条码相关技术支撑工作。
省级、副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确定所属公益性专业机构作为地方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相关技术支撑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