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七章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七章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应当坚持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按照补偿成本的原则,合理制定商品条码收费标准,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取价款。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相关国家标准,包括《商品条码零售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12904)、《商品条码散装和大宗商品编码与条码表示》(GB/T44899)、《商品…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0月1日起施行。1998年7月3日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五条 目录 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