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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章

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二条 商品条码的编码、设计及印刷应当符合商品条码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厂商识别代码。 第十三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地方商品条码工作技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第十四条 企业在设计商品条码时,应当根据应用需要采用商品条码相关国家标准中规定的条码标识。 第十五条 印刷企业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印刷商品条码,保证商品条码印刷质量。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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