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标准委)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管理全国商品条码工作。中国物品编码中心(以下简称编码中心)是全国商品条码工作机构,负责全国商品条码管理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