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四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编码、设计及印刷 第十四条 系统成员应当按照有关国家标准编制商品代码,向所在地的编码分支机构通报编码信息。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