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注册 第十一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第十一条 第二章 注册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厂商识别代码: 不能出示营业执照或相关合法经营资质证明文件的。 社会组织、行业协会、中介机构等组织或单位,非本单位使用厂商识别代码的。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目录 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