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二章 注册 第九条 商品条码管理办法(2005年) 第九条 第二章 注册 第九条 对初审合格的申请资料,编码中心应当自收到申请人交纳的有关费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程序。对符合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向申请人核准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编码中心应当将申请资料退回编码分支机构并说明理由。 第八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