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八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出租住房的,应当以原设计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人均租住建筑面积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 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七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