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出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承租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金数额、租赁期限等。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