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2020年) 第五条

第五条 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电子商务平台企业、外卖企业,应当通过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情况。

商务部建立全国统一的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系统,及时接收、处理报告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