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2020年) 第十六条 商务领域一次性塑料制品使用、回收报告办法(试行)(2020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电子商务平台企业、跨区域经营的商品零售场所开办单位、外卖企业,由企业总部向所在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整体情况,所报告信息在其业务经营所在地实行信息共享。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