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三条 行政处罚委员会经集体讨论,充分协商,根据案件不同情况,分别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认为涉嫌构成犯罪的,交由调查机关报部领导批准后移送司法机关;

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由法制工作机构按照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审理意见起草《行政处罚决定书》,报部领导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