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十一条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5年)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一条 复核或听证结束后,由法制工作机构将案件的全部材料提交行政处罚委员会,由行政处罚委员会召开审理会对案件进行审理。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