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5年) 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 商务部设立行政处罚委员会,作为商务部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审理机构。行政处罚委员会通过召开听证会、审理会等方式审理行政处罚案件。

商务部法制工作机构是商务部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安排行政处罚委员会的审理会和听证会,制作相关法律文书,承担行政处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