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5年) 第十条 商务部行政处罚实施办法(试行)(2005年) 第十条 第十条 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终结后,拟处以较轻行政处罚的案件,调查机关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书面通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陈述和申辩的,应当在收到书面通知后3日内提出。调查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并对有关情况进行复核。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